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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

版本 1.0|生效日 2026 年 8 月 5 日

歡迎使用 Influ-U 影響力(https://influ-u.com,以下簡稱「本平台」)。本平台由壹玖玖柒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60479261)(以下簡稱「本公司」)經營。請您在使用前詳細閱讀本服務條款,特別是第三條(本公司之地位)、第九條至第十條(點數與不退費)、第十四條(廠商對創作者個人資料之使用限制)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免責與責任限制)。當您註冊帳號、登入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平台時,即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之全部內容;若您不同意其中任何部分,請停止使用本平台。

第一條 本條款之適用

  1. 1.本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規範您與本公司間就使用本平台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關係。
  2. 2.本平台之隱私權政策、各服務頁面之說明、公告、操作指引與審核規範,均為本條款之一部分,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3. 3.本條款如有部分條文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餘條文之效力。
  4. 4.本條款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1. 1.本平台:指 Influ-U 影響力網站(https://influ-u.com)及本公司提供之相關網頁服務。
  2. 2.使用者:指註冊帳號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平台之個人或法人,包括廠商與創作者。
  3. 3.帳號:指使用者以電子郵件位址於本平台註冊之個人帳號。
  4. 4.公司:指使用者於帳號下建立、經本平台審核通過之營業主體資料。一個帳號得建立多家公司。
  5. 5.品牌:指使用者於公司項下建立、經本平台審核通過之品牌資料。一家公司得建立多個品牌。
  6. 6.廠商:指以其帳號、公司及品牌於本平台刊登合作案件之使用者。
  7. 7.創作者:指於本平台建立創作者資料並應徵案件之使用者,包含素人與網紅。
  8. 8.案件:指廠商於本平台刊登之合作需求資訊。
  9. 9.點數:指廠商為刊登案件所需支付、由本公司發行且僅得於本平台使用之數位權益單位。
  10. 10.合作關係:指廠商與創作者間就案件所自行成立之契約關係。

第三條 本平台服務之性質與本公司之地位

本平台是純刊登型的資訊媒合平台。本公司不經手任何款項、不抽取任何成數,也不是您與對方之間那份合作契約的當事人。稿費由廠商直接付給創作者,履約與驗收由雙方自行處理。這一點請務必先理解,再決定是否使用本平台。

  1. 1.本公司之服務範圍,僅限於提供一個供廠商刊登案件資訊、供創作者瀏覽案件並表達應徵意願的網路平台,以及與此相關之帳號、審核與通知等技術性功能。
  2. 2.本公司不涉入廠商與創作者間之洽談、議價、締約、履約、驗收或爭議處理。雙方之合作關係係本於自由意思自行成立,本公司非該關係之當事人、代理人、居間人、經紀人、僱用人或保證人。
  3. 3.本平台不提供站內金流、代收代付、履約保證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亦不就任何合作案件抽取佣金或成數。報酬之給付方式、時點、金額、發票與扣繳事宜,均由雙方自行約定並自負其責。
  4. 4.本公司不擔保下列事項,使用者不得以此對本公司主張任何權利:(1)廠商所刊登案件資訊之真實性、正確性、完整性或合法性;(2)廠商之付款能力、付款意願或是否確實給付報酬;(3)創作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社群連結、粉絲數與互動數據之真實性;(4)創作者是否確實履行合作、其產出內容之品質、進度或成效;(5)任何案件之曝光成效、應徵人數、媒合成功率或商業效益。
  5. 5.本平台對公司、品牌及案件所進行之審核,僅為形式上之基本檢視,目的在維護平台秩序,不構成本公司對該主體或案件之背書、推薦、認證或擔保,亦不因此使本公司負擔審查義務或擔保責任。
  6. 6.本條款不使本公司與任何使用者間成立僱傭、委任、合夥、代理、加盟或勞務派遣關係。創作者係獨立提供服務之第三方,非本公司之受僱人、承攬人或代理人。

第四條 服務之提供、變更與中斷

  1. 1.本公司得依營運需要,隨時新增、修改、暫停或終止本平台之全部或一部功能,並於本平台公告。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事先通知暫停或中斷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且不負賠償責任:(1)系統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2)使用者有違反本條款或法令之行為;(3)天災、事變、戰爭、疫情、罷工、停電、網路壅塞或其他不可抗力;(4)第三方服務提供者(雲端主機、資料庫、電子郵件寄送、網域及網路服務業者)之服務中斷、故障或變更;(5)遭受駭客攻擊、電腦病毒或其他資訊安全事件;(6)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3. 3.前項情形致案件刊登期間受影響者,本公司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刊登期間或返還相應點數,作為使用者之唯一救濟方式。

第五條 帳號註冊與 Email 一次性驗證碼登入

  1. 1.使用者應以本人得有效收發之電子郵件位址註冊帳號,並保證所填寫之各項資料真實、正確、最新且完整。
  2. 2.本平台不設定登入密碼。使用者每次登入時,由本平台寄送一次性驗證碼至其註冊之電子郵件信箱,輸入該驗證碼即完成身分驗證。
  3. 3.使用者應自行妥善保管其電子郵件信箱之存取權限。凡以正確之一次性驗證碼登入所為之一切行為(包含刊登案件、扣除點數、應徵案件、揭露個人聯絡資訊),均視為使用者本人所為,由使用者自負全責。
  4. 4.使用者發現信箱遭他人未經授權使用或帳號有遭盜用之虞時,應立即以電子郵件通知 service@influ-u.com,本公司將於合理期間內採取必要措施;但在本公司實際採取措施前已發生之行為與後果(包含已扣除之點數),本公司不負責任。
  5. 5.電子郵件位址變更時,使用者應自行更新。因未更新致無法收取驗證碼、通知或無法登入者,其不利益由使用者自行承擔。
  6. 6.帳號僅供使用者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出借、出租、贈與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他人使用,亦不得與他人共用。
  7.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註冊申請或撤銷已完成之註冊:(1)以他人名義或虛偽資料申請;(2)使用拋棄式、臨時性或明顯異常之電子郵件位址;(3)曾因違反本條款遭停權或終止服務;(4)以自動化程式大量建立帳號;(5)其他本公司認有不當之情形。

第六條 未成年人與行為能力

  1. 1.使用者應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
  2. 2.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應於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及隱私權政策後,始得註冊、使用本平台及應徵案件。未成年人一經使用本平台,即視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
  3. 3.本公司得於必要時要求未成年使用者提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之證明;未於指定期間內提出者,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其帳號。
  4. 4.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得隨時以電子郵件通知 service@influ-u.com,撤回同意並要求終止該未成年人之帳號及刪除其個人資料。

第七條 公司與品牌之建立及審核

  1. 1.廠商欲刊登案件者,應先於帳號下建立「公司」資料,填載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等本平台要求之欄位;同一帳號得建立多家公司。
  2. 2.廠商應於公司項下建立「品牌」資料,一家公司得建立多個品牌。創作者於案件頁上看到的是品牌名稱。
  3. 3.公司與品牌均須經本平台審核通過後,始得用以刊登案件。本公司得要求廠商補正資料或提出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資料、商標註冊證明或授權文件。
  4. 4.廠商保證其所建立之公司及品牌資料真實正確,且對該公司及品牌有合法之代表權或使用授權。因資料不實或欠缺授權所生之一切責任,概由廠商自行負責,並應賠償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5. 5.公司或品牌資料有變更者,廠商應即時更新並重新送審。本公司得隨時對已通過審核之公司或品牌重新審查;經查有不實、違法或不符本條款情形者,得撤銷其審核通過狀態並下架其所刊登之案件。
  6. 6.依前項撤銷審核或下架案件者,已扣除之點數不予返還。

第八條 案件之刊登

  1. 1.廠商應以經審核通過之公司及品牌刊登案件,並據實填載案件名稱、合作內容、報酬條件、需求人數、交付方式及本平台要求之其他事項。
  2. 2.案件送出後即進入審核程序,經本平台審核通過後始正式上架曝光。
  3. 3.廠商送出案件時,本平台即依所選刊登天數一次性扣除全部所需點數。
  4. 4.案件經審核未通過者,本平台全額返還已扣除之點數。廠商得修改後重新送出,並重新扣點與審核。
  5. 5.案件一經上架,刊登期間即開始計算。廠商不得於刊登期間內暫停、中止或凍結案件曝光,亦不得將剩餘期間移轉至其他案件或保留至日後使用。
  6. 6.刊登期間屆滿,案件自動下架,本平台不另行通知。
  7. 7.廠商得於刊登期間內自行結案或提前下架案件,惟已扣除之點數不予返還、不予折抵,亦不順延。
  8. 8.案件上架後如需修改內容,本公司得要求重新送審;涉及案件性質、報酬條件或合作內容之重大變更者,本公司得要求廠商以新案件重新刊登並重新扣點。

第九條 點數與刊登費用

本平台目前為封測階段,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 2026 年 9 月 30 日(台北時間)止,廠商刊登案件完全免費,七日、十四日、三十日、六十日四種天數方案均不扣除點數。於免費期間內送出之案件,依所選天數刊登至期滿為止,本公司不於期後回頭補收費用;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新送出之案件,始依本條規定計費。

  1. 1.本平台之刊登費用一律以點數計價,計費標準為每日 100 點。
  2. 2.廠商刊登案件時,得選擇七日、十四日、三十日或六十日之刊登天數方案,並依所選天數乘以每日 100 點一次扣除點數。
  3. 3.點數之購買方案、售價、付款方式、發票開立方式及有效期間,依本平台不時公告為準。點數逾有效期間未使用者失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返還或補償。
  4. 4.點數僅得用於本平台之刊登服務,不得兌換現金、不得轉讓、出借、贈與或移轉予其他帳號,亦不得於本平台外交易。
  5. 5.點數掛於帳號層級,由該帳號下所有公司與品牌共用,不因公司或品牌數量而分開計算。
  6. 6.本公司得因營運需要調整點數計價標準、方案內容或購買價格,並於本平台公告;調整前已扣點刊登之案件不受影響。
  7. 7.創作者使用本平台之瀏覽、建立資料及應徵功能均為免費,本公司不向創作者收取任何費用,亦不自其報酬中抽取任何成數。

第十條 不退費原則

刊登服務屬「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第五款,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七日解除權。除本條所列的兩種情形外,點數送出後不退。選錯天數、案件沒人應徵、合作破局,都不在退費範圍內,請於送出前確認清楚。

  1. 1.廠商送出案件後,已扣除之點數除本條第二項所列情形外,一律不予退還、不予折抵現金,亦不得要求延長刊登期間。
  2. 2.僅於下列情形,本公司返還已扣除之點數:(1)案件經本平台審核未通過者,全額返還;(2)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案件於刊登期間內完全無法曝光達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者,就受影響之日數按比例返還。
  3. 3.下列情形,已扣除之點數一律不予返還:(1)廠商自行提前結案或下架案件;(2)案件曝光後應徵人數不如預期、無人應徵或未媒合成功;(3)廠商與創作者間之合作破局、終止或發生爭議;(4)因廠商違反本條款,經本公司下架案件、停權或終止服務;(5)廠商填載之案件內容有誤或選錯刊登天數方案;(6)廠商自行變更行銷計畫、取消專案或因公司內部因素而不再需要該案件。
  4. 4.已購買而尚未使用之點數,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本公司同意外,不予退還;經本公司同意退費者,本公司得扣除必要之作業手續費。

第十一條 廠商刊登內容之義務

  1. 1.廠商保證所刊登之案件資訊真實、正確、完整,且與其實際營業項目及合作需求相符。
  2. 2.案件內容涉及依法應標示警語、核准字號、許可證字號或其他法定標示事項者(包含但不限於食品、健康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藥品、醫美及金融投資商品),廠商應依相關法令據實標示,並自負其責。
  3. 3.廠商應於案件中明確揭露合作性質、報酬條件(含金額或計算方式、給付時點與方式)、內容授權範圍及交付要求,避免誤導創作者。
  4. 4.廠商刊登之內容不得侵害任何第三人之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或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禁止刊登之案件類型

廠商不得於本平台刊登下列案件。違反者,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逕行下架,並依第二十一條處置,且已扣除之點數不予返還:

  1. 1.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案件。
  2. 2.色情、情色、性交易、成人影音、八大行業、酒店、伴遊或具性暗示招募性質之案件。
  3. 3.賭博、博弈、彩券、地下運彩或其他射倖性活動。
  4. 4.多層次傳銷、老鼠會、吸金、虛擬貨幣招募、代操投資、保證獲利或其他具金融吸金性質之案件。
  5. 5.詐欺、洗錢、人頭帳戶、代辦貸款、代辦信用卡、車手招募或其他不法目的之案件。
  6. 6.販售或推廣毒品、管制藥品、槍砲彈藥刀械、菸品、電子煙、加熱菸、仿冒品、盜版品或其他違禁物品。
  7. 7.人力仲介、人力派遣、獵才、經紀簽約,或與本平台業務相同、類似或具替代性之服務。
  8. 8.名為合作、實為招募員工、加盟、投資、募資、貸款或保險招攬等非內容合作性質之案件。
  9. 9.要求創作者先行支付任何費用、押金、保證金、材料費、訓練費、購買商品,或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印章、身分證件正本者。
  10. 10.以取得創作者個人資料為主要目的,而無真實合作意思之虛假案件。
  11. 11.內容不實、誇大不實、引人錯誤或有虛偽情事之案件。
  12. 12.涉及歧視(種族、性別、性傾向、宗教、年齡、身心障礙、婚育狀況等)、仇恨言論、騷擾或霸凌之案件。
  13. 13.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商標、著作或形象之案件。
  14. 14.涉及選舉罷免、政治動員或宗教募款之案件,須經本平台個案審核同意後始得刊登。
  15. 15.其他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於本平台刊登之案件。

第十三條 使用者之禁止行為

所有使用者於使用本平台時,不得為下列行為:

  1. 1.提供不實資料,或冒用他人名義、身分、公司、品牌、社群帳號註冊或使用本平台。
  2. 2.以不實案件、虛偽合作名義或其他規避本平台審核機制之方式,取得或蒐集創作者之個人資料。
  3. 3.利用本平台所取得之他方聯絡資訊,向對方推銷與該案件無關之商品、服務、投資、貸款、招募或政治宗教訊息,或引導其從事與該案件無關之交易、投資、儲值、下載程式或提供帳戶資料等行為。
  4. 4.將自本平台取得之他方個人資料,用於原案件目的以外之用途、建檔留存、提供予第三人、公開揭露或作成名單販售。
  5. 5.要求對方隱匿雙方之合作、贊助或利益關係,或要求創作者刊登不實推薦內容。
  6. 6.以任何自動化程式、機器人、爬蟲或其他方式,擷取、複製、蒐集、監控本平台之資料(尤其是創作者名單與案件資訊),或建立本平台資料之衍生資料庫。
  7. 7.對本平台之系統、伺服器、網路或資料庫進行入侵、破解、反向工程、反編譯、增修刪減,或散布電腦病毒、惡意程式。
  8. 8.從事任何足以使本平台系統過載、癱瘓或影響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之行為。
  9. 9.對其他使用者為騷擾、辱罵、跟蹤、威脅、恐嚇、誹謗、性騷擾或其他侵害人格權之行為。
  10. 10.未經他人同意,公開或散布他人之個人資料、私人對話、影像或錄音。
  11. 11.轉售、出租、轉授權本平台服務或帳號,或以本平台服務對外提供代刊登、代應徵等營利服務。
  12. 12.其他違反法令、本條款或本平台公告規範之行為。

第十四條 廠商對創作者個人資料之使用限制

創作者應徵後,廠商會在本平台直接看到該創作者填的電話、LINE ID、電子郵件與社群連結。這些資料只能用在這一件案子的聯繫上——不能存起來做名單、不能給第三人、不能拿去推銷別的東西,案件結束後應予刪除。這一條是廠商在個資法上的獨立責任,違反時本公司會停權,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對廠商求償。

  1. 1.創作者應徵案件後,廠商將於本平台取得該創作者所填載之聯絡資訊(包含電話、LINE ID、電子郵件位址)及社群帳號連結。
  2. 2.廠商就其所取得之創作者個人資料,係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獨立之蒐集者、處理者及利用者,應自行遵守法令並負完全之法律責任。本公司就廠商取得後之後續處理與利用行為,不負任何責任。
  3. 3.廠商僅得於該案件之聯繫、洽談、履行及必要之爭議處理目的範圍內使用該等個人資料,不得:(1)用於該案件以外之其他目的,包含其他案件、行銷推廣、電子報寄送或資料庫建置;(2)提供、揭露、出借、出售或以任何方式移轉予第三人,包含關係企業、代理商及委外廠商;(3)於案件目的消滅後仍繼續保存。
  4. 4.廠商應於案件結束且無其他法定保存必要後,刪除或銷毀所取得之創作者個人資料。
  5. 5.廠商違反本條規定者,除本公司得依第二十一條處置外,應賠償本公司及受害創作者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包含但不限於行政罰鍰、律師費、訴訟費用及和解金額。

第十五條 創作者之義務

  1. 1.創作者應據實填載其個人資料、聯絡方式、社群帳號連結及相關數據,不得虛偽、誇大或冒用他人身分或社群帳號。
  2. 2.創作者應徵前,應自行審慎評估案件之合理性與廠商之可信度。凡要求先行付費、索取金融帳戶或身分證件正本,或報酬明顯異常優渥之案件,均應提高警覺,並得依第二十條向本平台檢舉。
  3. 3.創作者與廠商成立合作關係後,應依雙方約定履行,並自行負責其產出內容之合法性,包含:(1)依公平交易法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於推廣內容中明確揭露其與廠商間之合作、贊助或利益關係,例如標示「廣告」「合作」「贊助」等明顯字樣;(2)推廣內容應忠實反映其真實體驗與意見,不得為虛偽、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3)不得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或其他權利;(4)遵守其所使用社群平台之服務條款與社群守則。
  4. 4.創作者應自行依法申報並繳納因合作所得之各項稅捐。本公司不經手報酬,不負扣繳義務,亦不代為開立任何憑證。
  5. 5.創作者不得同時以多個帳號重複應徵同一案件,或以自動化方式大量應徵。

第十六條 本平台之智慧財產權

  1. 1.本平台之網站架構、介面設計、程式碼、資料庫、商標、標誌、圖形、文字、影音及其編排,其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本公司或其合法權利人所有。
  2. 2.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使用者不得重製、改作、編輯、散布、公開傳輸、公開展示、出租、出借、還原工程、反編譯或以任何方式利用前項內容。
  3. 3.「Influ-U」「Influ-U 影響力」及本平台相關之名稱、商標與服務標章,未經本公司書面授權,任何人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者提供內容之授權

  1. 1.使用者於本平台上傳、填載或提供之文字、圖片、影音、商標、品牌識別、案件資訊、作品連結及其他內容(以下合稱「使用者內容」),其著作權及其他權利仍歸使用者或其原權利人所有,本公司不主張其所有權。
  2. 2.使用者就其提供之使用者內容,授予本公司一項無償、非專屬、可轉授權、於全世界範圍內之權利,得為下列目的使用、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公開展示及散布:(1)於本平台上呈現、儲存、備份、索引及提供其他使用者瀏覽;(2)為本平台之營運、技術維護、資料分析及服務改善所必要之利用;(3)為本平台之宣傳與行銷,於本平台或本公司經營之社群媒體、電子報中使用。
  3. 3.前項授權於使用者刪除該內容或終止帳號後即行終止,但已依前項第三款合理使用而尚未回收之宣傳素材、系統備份中之副本,以及依法令或處理爭議所必要之保存,不在此限。
  4. 4.使用者保證其提供之內容均為自行創作或已取得合法權利人之充分授權,且不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權利。因使用者內容致本公司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由該使用者自負全責。
  5. 5.本公司無主動審查使用者內容之義務,但得於接獲檢舉或發現違法、違反本條款之情形時,逕行移除或限制該內容之瀏覽。

第十八條 著作權侵害之處理

  1. 1.權利人認為本平台上之內容侵害其智慧財產權者,得檢附下列文件以電子郵件寄送至 service@influ-u.com 提出通知:(1)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與聯絡方式;(2)足以識別涉嫌侵權內容之網址或說明;(3)權利證明文件;(4)聲明所述內容屬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之陳述。
  2. 2.本公司收到符合前項要件之通知後,得移除或限制該內容之瀏覽,並通知被指稱侵權之使用者。
  3. 3.被指稱侵權之使用者得檢附權利證明或不侵權之說明提出回復通知;本公司得依個案情形決定是否回復該內容。
  4. 4.使用者經本公司認定有重複侵權情事者,本公司得終止其帳號。

第十九條 合作爭議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1. 1.廠商與創作者間就合作關係所生之一切爭議(包含但不限於報酬未給付、給付遲延、內容不符、驗收爭議、單方終止、侵權或詐欺),應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或依法循司法途徑處理。本公司非該合作關係之當事人,無義務介入處理、仲裁、調解、代為求償或代為給付。
  2. 2.本公司不提供任何履約保證、報酬代墊、糾紛賠償或款項追討服務。
  3. 3.前二項規定不影響本公司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就違反本條款之行為所得採取之平台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檢舉與申訴機制

  1. 1.使用者發現任何案件、帳號、公司、品牌或內容有違反法令、本條款或有詐騙之虞者,得檢附具體事證,以電子郵件寄送至 service@influ-u.com 提出檢舉。
  2. 2.檢舉應載明:(1)檢舉人之帳號、姓名及聯絡方式;(2)被檢舉之案件、帳號或內容之名稱、網址或其他足資識別之資訊;(3)檢舉之具體事由與事發經過;(4)相關證據,例如截圖、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3. 3.本公司收到檢舉後,原則上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案情複雜或有調查必要者得延長,延長期間最多十個工作日。調查期間本公司得向相關使用者確認事實與證據,並得暫時將被檢舉之案件或內容下架。
  4. 4.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調查結果。
  5. 5.使用者對本公司所為之下架、停權或終止服務等處置不服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電子郵件寄送至 service@influ-u.com 提出申訴並敘明理由、檢附事證。本公司將於收到申訴後十個工作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6. 6.本公司就檢舉與申訴之處理,係基於平台管理之目的,不代表本公司對事實或責任歸屬所為之認定,亦不影響當事人依法主張權利。

第二十一條 案件下架、帳號停權與服務終止

  1. 1.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採取一項或多項措施:要求限期改正或補正資料、移除或限制特定內容之瀏覽、下架特定案件、撤銷公司或品牌之審核通過狀態、暫停帳號之部分或全部功能、停權、終止服務並刪除帳號,或通報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
  2. 2.前項情形指:(1)違反本條款或本平台公告之任何規定;(2)提供不實資料或冒用他人身分;(3)刊登第十二條所列禁止刊登之案件;(4)為第十三條所列禁止行為;(5)違反第十四條關於創作者個人資料之使用限制;(6)經多數使用者檢舉且查有相當事證;(7)遭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通知、來函或查處;(8)有詐欺、洗錢或其他不法行為之虞。
  3. 3.情節重大或有立即防止損害擴大之必要者,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逕行採取前述措施,並於事後以電子郵件通知使用者。
  4. 4.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而遭下架、停權或終止服務者,已扣除之點數一律不予返還,本公司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5. 5.使用者得隨時以電子郵件通知 service@influ-u.com 申請終止帳號。帳號終止後,未使用之點數即失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返還或折算現金;刊登中之案件將一併下架,點數亦不予返還。
  6. 6.帳號終止不影響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本條款中關於智慧財產權、免責、責任限制、賠償義務、準據法及管轄之規定,於帳號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 服務按現狀提供

  1. 1.本服務係按「現狀」及「現有」之基礎提供。本公司就本服務之可用性、不中斷性、及時性、安全性、無錯誤、無病毒或符合特定目的,不為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
  2. 2.本公司不擔保本平台所載之任何資訊(包含案件資訊、創作者資料及社群數據)之正確性、完整性或即時性。

第二十三條 免責聲明

因下列事由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1.廠商與創作者間合作關係之任何爭議,包含報酬未給付、給付遲延、金額短少、內容未交付、品質不符、單方毀約、詐欺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情事。
  2. 2.廠商或創作者所提供資訊之不實、錯誤、誇大或遺漏。
  3. 3.使用者違反法令所生之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包含公平交易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商標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等。
  4. 4.使用者因輕信不實案件而遭受詐騙、財產損失或個人資料外洩。
  5. 5.使用者間於本平台外之聯繫、洽談、交易或往來所生之一切損害。
  6. 6.廠商取得創作者個人資料後之後續處理與利用行為。
  7. 7.使用者未妥善保管其電子郵件信箱,致驗證碼遭他人取得而衍生之損害。
  8. 8.天災、事變、戰爭、疫情、罷工、政府命令、電力或網路中斷等不可抗力事由。
  9. 9.駭客攻擊、電腦病毒、木馬程式、系統漏洞或其他非本公司所能合理控制之資訊安全事件。
  10. 10.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包含雲端主機、資料庫、電子郵件寄送、網域及網路服務業者)之服務中斷、故障、資料毀損或變更。
  11. 11.本平台所連結之第三方網站或社群平台之內容、服務、隱私權作法及其中斷。
  12. 12.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第二十四條 責任限制與賠償上限

  1. 1.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就本服務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以下列金額為上限:(1)廠商:以該廠商於損害發生前六個月內,因購買點數而實際支付予本公司之費用總額為上限;(2)創作者及其他未支付任何費用之使用者: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
  2. 2.本公司於任何情形下均不就下列損害負賠償責任:所失利益、預期利益、營業損失、商譽損害、商機損失、資料滅失或毀損、第三人請求,及其他間接損害、附隨損害或衍生損害。
  3. 3.前二項規定,於法令有強制規定或本公司有故意、重大過失之情形,不適用之。

第二十五條 使用者之賠償義務

  1. 1.使用者因違反本條款、違反法令或侵害他人權利,致本公司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2. 2.第三人因使用者之行為向本公司提出主張、請求、訴訟或行政檢舉者,使用者應出面處理並使本公司免於損害;本公司因此支出之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用、行政罰鍰、和解金額及內部處理成本,使用者應全額補償之。
  3. 3.本公司得自使用者尚未使用之點數中,抵充前項應補償之金額。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之修改

  1. 1.本公司得隨時修改本條款,並將修改後之內容公告於本平台,載明修改內容及生效日期。
  2. 2.修改內容自公告之次日起七日後生效。使用者於生效日前未表示異議或未終止帳號者,視為同意修改後之條款。
  3. 3.涉及費用、點數計價、退費規則或個人資料利用範圍等重大事項之修改,本公司將另以電子郵件通知使用者。
  4. 4.使用者不同意修改內容者,應於生效日前停止使用本平台並申請終止帳號。
  5. 5.已依修改前條款扣點刊登且刊登中之案件,就其刊登期間、點數及退費規則,仍適用修改前之條款。

第二十七條 通知方式

  1. 1.本公司之一切通知,以電子郵件寄送至使用者註冊之電子郵件位址,或於本平台公告之方式為之,於寄送或公告時視為送達。
  2. 2.使用者對本公司之通知,應以電子郵件寄送至 service@influ-u.com。
  3. 3.使用者應確保其註冊之電子郵件位址正確有效並定期收信。因位址錯誤、信箱容量已滿、遭系統歸類為垃圾郵件或未定期收信致未能收受通知者,仍視為已送達。

第二十八條 個人資料保護

  1. 1.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個人資料之方式,依本平台之隱私權政策辦理,該政策為本條款之一部分。
  2. 2.使用者知悉並同意:創作者應徵案件後,本平台將把該創作者所填載之聯絡資訊(電話、LINE ID、電子郵件位址)及社群帳號連結,提供予該案件之刊登廠商。相關同意及其紀錄依隱私權政策辦理。

第二十九條 其他約定

  1. 1.本條款之任一條文經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者,不影響其餘條文之效力。
  2. 2.本公司未行使或遲延行使本條款之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之拋棄。
  3. 3.本公司得將本條款之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或移轉予第三人,或於企業合併、分割、股權移轉或營業讓與時一併移轉,無須經使用者同意,但將於本平台公告。

第三十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1. 1.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條款有關之一切爭議,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 2.因本條款或本服務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強制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聯絡方式

  1. 1.平台名稱:Influ-U 影響力(https://influ-u.com)
  2. 2.經營者:壹玖玖柒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60479261)
  3. 3.客服信箱:service@influ-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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